各院部、有关科研单位: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终止代征印花税有关事宜的公告(第489号)”以及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现就终止代征印花税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征收范围不包括“权利、许可证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自2022年7月1日起终止印花税代征业务。
二、为更好地维护权利人的权益,对多缴、错缴、重缴且未满三年的印花税,请相关权利人于2022年12月1日(含)前,提交意见陈述书(关于费用)办理代征印花税退还业务。12月1日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分批为权利人办理代征印花税退还业务。
特此通知。
科技处
2022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