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市、功能区)、西海岸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令193号),市科技局修订了《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7月29日
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根据《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科学技术最高奖、市自然科学奖、市技术发明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青岛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营造鼓励创新创业的环境,努力造就和培养一流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一线创新人才,加速打造国家东部沿海重要的创新中心。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突出科技成果质量、效果和影响以及相关人员的贡献,对市科学技术最高奖、市自然科学奖、市技术发明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青岛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实施分类评价,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个人或者组织。同一项目授奖个人、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活动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是市人民政府授予个人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监督等相关规则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工作,日常工作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市科学技术最高奖
第八条 《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促进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贡献”,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大贡献。
第九条 《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创造了巨大的经济社会效益或生态环境效益,对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大贡献。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最高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第二节 市自然科学奖
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所称“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在数据收集和综合分析上有创造性和系统性的贡献”是指:
(一)该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二)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
(三)对于推动科学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第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学术会议、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三条 市自然科学奖的候选人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征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市自然科学奖单项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
第十四条 市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科学上取得了一定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对学科的发展有一定影响,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节 市技术发明奖
第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所称的“产品”,是指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是指工业、农业、医药卫生和国家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是指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和功能性材料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第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所称“在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所称“实施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能够制造或使用,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良好的效果,且具有可预期的推广应用价值。
第十八条 市技术发明奖的候选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项目的总体方案设计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核心技术攻关中做出重要技术发明;
(三)在成果转化和应用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市技术发明奖单项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6人。
第十九条 市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关键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先进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主要技术上有明显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很大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属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主要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条 申报市技术发明奖的项目的核心技术应当取得发明专利权证书。市技术发明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四节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所称“重大科学技术创新”,是指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领先水平。
第二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所称“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应用推广,在我市产生了很大的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或项目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发展、民生改善等方面具有很大作用。
第二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二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二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个数实行限额。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5人,单位不超过7个;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0人,单位不超过5个;三等奖的人数不超过5人,单位不超过3个。
第二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面向本市重大战略需求,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1.市场竞争力强,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
2.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社会进步、生态环境保护和民生改善有重大意义的;
3.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运用效果十分突出,对本市城市建设和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
(二)面向本市战略需求,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领先水平,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1.市场竞争力强,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高,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
2.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社会进步、生态环境保护和民生改善有较大意义的;
3.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运用效果突出,对本市城市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
(三)面向本市战略需求,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1.市场竞争力较强,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较高,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意义的;
2.在行业一定范围应用,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社会进步、生态环境保护和民生改善有较大意义的;
3.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运用效果较为突出,对本市城市建设和发展做出一定贡献的。
第五节 青岛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二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所称“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是指在国际科技合作中对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籍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技术转移等外国组织。
第二十八条 被授予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与我市的组织或者个人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市科技、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在向我市的组织或者个人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人员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推进了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三)在促进我市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并对我市的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二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设委员10至15人。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科学技术工作的副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1至2人、秘书长1人。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与社会领域的专家、学者和相关行政部门负责人员组成。
市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5年。市奖励委员会委员因工作变动需做调整的,由市奖励办提出人选,报市奖励委员会主任批准,予以补聘。
第三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三)提出改进和完善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意见;
(四)研究并决定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分为项目组评审委员会及市最高奖和国际合作奖评审委员会,分别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若干人。
市奖励办根据当年市科学技术奖推荐的具体情况,提出评审委员会委员人选建议,对评审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增补,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主任批准予以聘用。
第三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对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完善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十三条 市奖励办根据当年推荐情况和评审需要,设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报评审委员会相关学科委员审核。各学科(专业)评审组由具备资格的同行专家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1至2人,负责本学科(专业)范围内的初评工作,提出初评建议并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及其学科(专业)评审组的评审委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荐和受理
第三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推荐单位的推荐工作,由其主管科学技术部门负责。
第三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是指经市科学技术局认定,具备推荐条件的有关部门及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十七条 各推荐单位按市奖励办当年发布的推荐工作通知要求进行推荐,并负责对推荐的项目进行初审和公示。
第三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最高奖候选人的推荐,由具备资格的推荐单位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成员可以推荐市最高奖候选人。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每人每年度可推荐1名(项)所熟悉专业的市科学技术奖;省和市科学技术最高奖获奖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科学技术奖第一完成人和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项目第一完成人每年度可3人以上(含3人)共同推荐1名(项)所熟悉专业的市科学技术奖,不得重复推荐。
第三十九条 推荐单位、推荐人推荐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和候选单位,应当征得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同意,并填写由市奖励办制作的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
第四十条 凡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有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四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四十二条 被推荐参评市科学技术奖的完成人同一年度限被推荐1项。
第四十三条 已获市科学技术奖的前两位完成人再次被推荐应当间隔一年;连续两年通过形式审查进入评审程序但未获授奖的候选项目,如再次被推荐须隔一年以上。
第四十四条 已经获得国家、省或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同一项目或者主要技术相同的,不得推荐参评市科学技术奖。
第四十五条 推荐项目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且不存在因保密原因不能公开的情况,涉密项目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推荐项目。
第四十六条 外籍人士受聘于在我市注册的机构,长期在我市从事科研工作,取得成果的知识产权属中方所有或与中方共有的,可以被推荐为市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的候选人。
第四十七条 符合《奖励办法》第十五条及本细则规定的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奖励办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市奖励办组织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第四十八条 市奖励办应当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及项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评 审
第四十九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候选项目(人选、组织),由市奖励办提交市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
第五十条 学科(专业)评审可以根据需要采取网络评审和会议评审等形式进行,由评审专家根据相关规则和评价指标体系,通过打分或投票等方式产生初评结果。
第五十一条 项目组评审委员会以会议形式对通过初评的项目进行评审,以记名限额投票表决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第五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最高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直接提交市最高奖和国际合作奖评审委员会评审,以记名限额投票表决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第五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各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形成年度市科学技术奖励决议。其中,对市科学技术最高奖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审定。
第五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初评会议评审的结果应当由到会专家的过半数通过,其中建议一等奖项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二)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委员参加,评审结果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三)奖励委员会的审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委员参加,审定结果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第五十五条 对通过评审的候选项目(人选、组织),市奖励办可以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
第五十六条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评审结果应当征询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等部门的意见。
第五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的候选人、候选单位或者项目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利害关系者应当回避。
评审专家在参与评审活动时,如发现与评审对象存在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向市奖励办申明回避。
第五十八条 市奖励办应当在市科技局官方网站等媒体上公布通过评审的建议授奖项目和人选。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五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接受社会的监督,实行异议制度。
第六十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冒名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匿名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第六十一条 市奖励办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对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予受理。
第六十二条 推荐单位或推荐人负有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的义务。市奖励办受理异议后,向相关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发出异议转办函,限期进行调查核实。
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应当及时将异议内容转达项目完成方,责成其提出申辩材料,针对异议双方材料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在规定的时间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市奖励办审核。必要时,市奖励办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及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十三条 异议调查核实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候选人、候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调查核实材料的,视为放弃本年度候选资格。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补充提供必要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六十四条 异议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且相关材料符合要求的,提交本年度评审或者审核。
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异议调查核实的,应向市奖励办说明原因并申请延期处理;在下一评审节点前无法提交异议处理材料的,相关成果应中止评审。经批准中止评审后,在下一年度规定时限内完成调查处理并报齐相关材料,且推荐书内容无实质性变更的,可以按其中止节点提交下一年度后续程序的评审。下一年度仍不具备提交评审条件的,相关项目终止评审。
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奖励办提交调查核实材料,也未提出延期处理申请的,相关项目终止评审。
第六十五条 市奖励办向市奖励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市奖励委员会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或推荐人。
第六十六条 对经公布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处理的,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做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决议。
第七章 授 奖
第六十七条 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将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核定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最高奖奖金数额每人100万元。其中,40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60万元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做科学研究经费。
市自然科学奖、市技术发明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应当按照完成人实际贡献合理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奖金拨付至中方合作单位,用于开展以获奖者(组织)为主的相关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活动。
第八章 处 罚
第六十九条 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实行科研诚信承诺和信誉制度。参加推荐和评审活动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签署诚信承诺书。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评审专家、推荐专家、推荐单位和候选单位、候选人等建立信誉记录。
第七十条 对通过剽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市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尚未授奖的,由市奖励办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同意,取消其当年获奖资格,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已经授奖的,经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核,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公开通报。情节严重的,记入青岛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取消其一定期限内或者终身参与市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十一条 推荐单位和推荐专家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经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同意,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记入青岛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取消其一定期限内或者终身参与市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十二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专家在评审活动中违反评审行为准则和相关规定的,经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同意,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当年评审资格;情节严重的,记入青岛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取消其一定期限内或者终身参与市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资格;同时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十三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行为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的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包括奖金、评审工作经费。
第七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0年8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