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优先审查规程

发布者:单宝来发布时间:2017-03-01浏览次数:4421

一、办理条件

1、符合《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2017)(第7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

2、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应当是电子申请。

二、提交的材料

1、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优先审查请求书(单面打印);

2、优先审查请求报告;

3、办理发明专利优先审查请求的,应提交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通知书复印件;

办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优先审查请求的,应提交专利受理通知书和申请费缴费发票复印件;

4、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如果为专利文献,请提供摘要页;如果为非专利文献,请提供相关页,无需提供全部文件);

5、证明材料;

6、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上述第4项所述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规定执行;

上述第5项所述证明材料,以《办法》第三条第一、三款为理由提出申请的,证明文件为专利技术属于相关技术领域的证明(参照http://www.ndrc.gov.cn/gzdt/201702/t20170204_837246.html中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说明申请优先审查的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并加盖学校公章);

以《办法》第三条第二款为理由提出申请的,证明文件为省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

以《办法》第三条第四款为理由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已经做好实施准备的,可提交产品照片、产品目录、产品手册等;证明已经开始实施或者存在潜在侵权的,可以提供产品交易或销售证明,如买卖合同、产品供应协议、采购发票等复印件;

以《办法》第三条第五款为理由提出申请的,如果是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出的,可提交PCT受理通知书及缴费发票复印件;如果是通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应提交受理局出具的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以《办法》第三条第六款为理由提出申请的,应提交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第6项所述的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委托时间、被委托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如果是受申请人委托,应由全体申请人签字盖章,如果是受本案代理机构委托,应加盖代理机构公章。

7、在实质审查或者初步审查程序中已经进行优先审查的专利复审案件,省知识产权局不再签署推荐意见。

三、受理单位及联系方式

受理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济南代办处

受理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20号

咨询电话:0531-88198581。

附件1《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2017)(第76号)

附件2 《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

附件3优先审查请求报告(模版)

附件4山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办理专利优先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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